重庆婚姻律师解答婚外情的取证方式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1年我们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虽未明确对婚外恋、外遇问题作出规定。但依据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因此如果婚外恋经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婚外恋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恋而离婚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重庆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王艳总结依据办理大量离婚案件的经验,支招无过错方搜集证据的以下方式和种类:一、“承诺书”“保证书”、“悔过书”等,无过错方可要求婚外恋一方写下上述文书,可成为重要证据;二、婚外恋在外同居引发双方的小冲突或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可报警,令警方介入,警方的报警记录及笔录会成为重要证据;三、单位对员工婚外恋查实处理后的相关处理意见;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合法方式取得)。婚外恋取证的证据可证明事实真相应得到认可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认可夫妻中受侵害一方取证的合法性。夫妻一方的取证是一种维权行为。“出轨”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或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而作为受害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配偶与第三者隐私活动的取证方式,实质上是在维权,其取得的证据应认定合法。采用这种方式有可能导致配偶方和第三者隐私的暴露,但首先这种隐私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侵犯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其次,由于婚外情极其隐秘,不采取特别方法很难获得必要的证据,没有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方很难获得救济。录像、录音、通信记录、照片等通过特定方式取得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事实真相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婚外情取证的注意事项但是现在私人侦探调查婚外恋取证的手段无非跟踪、影像取证几种,成熟中的私人侦探业也有一定的行业操守。业内人士表示,调查方式在影像取证方面一般比较慎重,为确保真实,并非一看见就拍,起码当事男女在一起有过3次以上的亲密行为才,因为一两次不能说明他们就有婚外情。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去床上镜头,因为那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私家侦探这一行自律很重要,因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此类婚外恋取证社会调查实际上是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