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户籍信息安全,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现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可以向涉案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的户籍业务窗口)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据实提供涉案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等信息。
申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安机关应查验如下证件和材料:
2.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附件 1);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疑问的,可登录12348重庆法网(核验,也可联系属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见附件4)或其所在律师事务 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1.公安机关应当对查询行为和查询内容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查询。被查询的涉案当事人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户籍人口,依法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3);被查询的涉案当事人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户籍人口,只提供查询服务,不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3.对被查询人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公安机关提供人口信息查询后,应当登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查询事项及查询结果等内容,收取介绍信、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律援助公函(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户籍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保密。在公安机关查询的公民户籍信息只能用于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不得泄露公民户籍信息,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各级公安机关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公安机关若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执业机构违法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档案,通过司法行政官网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官网公告违法查询人员被处理情况,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管理《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所函文件。对违规查询或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调查惩处;构成行政违法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司发 〔2018〕62号) 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兹介绍我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证号,因代理案件,需到贵处查询诉讼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等户籍登记信息,请予以接洽。
承诺事项:本查询人承诺对查询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仅限于本案立案用。因不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