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月1日起重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民事诉讼取证少“碰壁”)
17时32分讯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律师往往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今(28)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7月1日起,全市法院将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即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今年5月31日,市高院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试行期一年。
根据《意见》,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内,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可经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对方当事人。
同时,《意见》规定,重庆法院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审理阶段,且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是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根据《意见》,在申请调查令时,应当将申请调查的事项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法院不予签发。收到申请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签发。
为了规范持令调查行为,《意见》规定,代理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后,5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提交人民法院。若因故未使用调查令,也应在调查令15日的有效期届满后的5日内缴还法院。同时,为保护接受调查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黄明耀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会遇到很多问题,进而影响其民事权利的实现。
建立调查令制度,不仅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黄明耀说,法官在审查调查令申请时,会考虑到个人隐私问题。如果确属个人隐私,法官不会批准这个调查令,相关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院也不会签发调查令。
黄明耀表示,法院将加强与国土、房管、工商、公安、银行、车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律师调查令的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增强律师持令调查的成功率。
“若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诉讼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黄明耀说,法院在收到律师交回的回执后,会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法院是否需要介入调查。
黄明耀说,若法院发现存在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令收集的证据,利用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情形,将在本案审理中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