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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调查多起非法集资案件附报案链接

发布时间:2024-03-08 人气:

  通报显示,近日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该局依法对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查,并于2021年7月12日开展收网行动,抓获敖某勇,张某,朱某春等嫌疑人,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正在对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各地分支机构依法开展查处。

  根据通报,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现请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登记报案即可,鉴干疼情管控需要,建议采取线上报案,就近报案或邮寄报案为宜。

  1、线上报案。登录点击“投资人报案登记平台”,选择“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登记平台”进行线上登记报案。

  就近报案。到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

  3现场报案,集资参与人可直接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经侦支队现场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全力追赃挽损,依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请广大集资参与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各类非法聚集活动。对煽动串联,聚集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外理。

  近日,江北区发布了关于“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通告。通告称,被告人彭某、敖某等人以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以下简称海龙公司案),目前正在进行追赃挽损工作。根据重庆市江北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委托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对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司法审计,因司法审计需要,请海龙公司案集资参与人按时参加信息核实登记。

  关于“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按照方便群众、属地就近登记原则,集资参与人及时携带资料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2号附5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寸滩分理处旁边)参加核实登记。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线、集资信息:集资金额、收取利息金额等;

  核实登记信息包括排队等候、核实录入(身份核实、集资数据确认、收款账户采集)、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

  对集资金额、收取利息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登记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因疫情防控需要,请到场人员佩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不聚集),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核实登记。

  集资参与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或者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现场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现场登记核实。核实登记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集资参与人借用他人名义投资的,应由被借名投资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登记。被借名投资的人员本人无法亲自参加的。可依照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由相关人员参加现场登记。

  集资参与人应在登记时提交与海龙公司签订的全部投资合同原件以及缴纳投资本金、收取利息的银行账号流水,或其他能证明投资情况、收取利息的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的银行卡,提供准备收款的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与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登记核实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按照要求进行核实登记,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核实登记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为避免登记初期因人数较多从而增加登记人员的等待时间影响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及影响疫情防控,请各集资参与人择期前往。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核实登记点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借机串联信访、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重庆天兴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月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越洋改性沥青有限公司高管、部门主管、经理、业务员及其它为募集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获得重庆天兴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月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越洋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投资款、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立即前往渝北区公安分局全额退还所获佣金、提成、返点等非法所得及投资款、借款,退款时注明退缴款项性质(退赃前需与承办民警联系核对退缴赃款金额)。在此,公安机关郑重告诫非法集资行为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且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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