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下发了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办法(试行)》,以规范此项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制约,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规定了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等。
《办法》还对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范:了解案件的发案、立案及主要案情等基本情况;必要时旁听公安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的首次讯问,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办法》特别要求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规定,不得未经批准介入侦查活动、不得对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不得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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