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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律师调查令”新规 拒绝或妨碍调查或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2 人气:

  24日,记者从重庆市高法院获悉,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近日,重庆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对2016年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进行了修订,这也是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项具体举措。

  修订后的《意见》共23条,包括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管理、使用以及对律师调查令滥用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出申请时,需说明律师不能自行收集或调取证据的理由。《意见》明确,律师调查令不得以对方当事人为调查对象。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的,法院不得向律师签发调查令。

  《意见》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的,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律师调查令。

  记者留意到,《意见》还明确了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向接受调查人发出限期纠正的司法建议,也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公职人员拒不接受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据重庆市高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依律师申请签发出调查令近16000份。本次修订后,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了更为全面的表述,对接受调查人的配合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明确了惩戒措施。希望通过本次修订完善,使律师调查取证更为便利,法院纠纷解决耗时进一步压减,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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